铁岭新城重组最新消息(铁岭新城重组最新消息2021)


和讯网消息 铁岭市原副市长郭治鑫涉多项罪名被查,曝出其在任时曾帮铁岭新城完成业绩承诺,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直至6年后,铁岭市副市长郭治鑫落马接受调查,才将铁岭新城借壳上市时的业绩迷局揭开。

近日,郭治鑫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在网上公布。判决显示,1961年7月出生的郭治鑫,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住北京市西城区。曾任铁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铁岭新区管委会主任、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检方指控,郭治鑫在上述任职期间,为谋取个人利益,滥用职权,违规帮助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完成2011年、2012年业绩、无偿出让270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违规返还1200万元耕地占用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17.87亿元。郭治鑫还涉挪用公款3160万元,受贿1700余万元,拉票行贿120万元

重组方许亿元股票利诱 副市长滥用职权致巨额国资流失

根据铁岭新城后来公布的业绩显示,公司2011年、201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07亿元和6.33亿元。殊不知,为其兑现业绩背后,副市长滥用职权造成巨额国资流失,仅在铁岭新城的项目上,就造成了7.13亿元国资流失

经审理查明:2006年间,铁岭市人民政府与北京京润蓝筹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京润蓝筹”)合资成立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各占股50%。时任铁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被告人郭治鑫兼任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铁岭市人民政府将铁岭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费用后,余款拨付给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土地一级开发。

2011年,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借壳四川中汇医药登陆A股市场,并更名为“铁岭新城”。重组完成后铁岭财政持股34.72%,京润蓝筹及其法人罗德安持股28.16%,大股东同时承诺,2011年需完成业绩6.3亿元,2012年全年需完成业绩6.78亿元。

如未完成业绩,铁岭新城的原股东需按股权比例承担责任。

为了避免因业绩不达标需承担责任,京润蓝筹股东北京依莲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决定对郭治鑫许下超高回报。

潘某许诺给予郭治鑫”铁岭新城”1000万股股票的好处,在当时,这1000万股股票价值约为1亿元人民币。

2011年底,为帮助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完成2011年业绩,郭治鑫同意将已于2009年以7.29亿元出让给香港恒基兆业集团的莲花湖东三宗土地的出让金,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拨付给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业绩收入。

为完备手续,郭治鑫还安排铁岭市规划局伪造会议纪要,后铁岭市财政局未经预、决算程序,将款项拨付给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调查表示,为帮助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完成2011年业绩,郭治鑫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9亿元。

同样,为帮助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完成2012年的业绩承诺,郭治鑫再次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4.23亿元。

如今,铁岭新城的股价约为2.7元/股,早前借壳上市的原始股东京润蓝筹及其法人罗德安已消失在十大股东名册。

副市长另涉多项犯罪行为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官网公布称,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郭治鑫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提起公诉。

据查,郭治鑫的犯罪情节远不止于此,法院调查显示,郭治鑫还滥用职权2706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出让,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10.6亿元。

此外,郭治鑫在担任铁岭市财政局局长、铁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郝某、潘某、左某、李某一、韩某一、徐某、林某、辛某、王某二、梁某等十人贿赂,共计1576.9988万元、美元14万元、港币20万元。

2008年6月,被告人郭治鑫为谋取个人利益,接受北京依莲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挪用3160万元借给北京依莲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直至2014年9月才予以归还。

值得注意的是,郭治鑫在任期间还涉及行贿行为,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郭治鑫在担任铁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时任铁岭市委书记李某需要拉票贿选用于推荐副省级职务,先后两次共给予其120万元。

2017年3月,郭治鑫于被采取”两规”措施。同年7月3日,辽宁省纪委将被告人郭治鑫涉嫌犯罪问题移交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同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管辖,次日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郭治鑫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郭治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郭治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郭治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郭治鑫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等相关定,2018年7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郭治鑫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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